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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6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学生住宿用房、生活福利用房(不包含职工生活园区)、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工程等。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总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相应的校园基本建设管理职责。

第二章 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 校园总体规划是指导校园基本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单体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学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以及地方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总体规划。校园总体规划应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环保、节约型校园。

第六条 校园总体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按照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广泛征求校内外有关各方专家意见,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确定上报方案,校园单体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校园总体规划。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立项,立项依据为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学校所有工程项目必须经工程立项或工程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由使用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报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批准立项,然后由总务处根据学校管理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九条 大型新建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2年内开工建设。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意见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面积、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严禁未批先建。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维修(不含零星维修)项目由使用部门根据需求,在实施前一年的十月份向总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总务处整理后,报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立项报告应包含项目立项理由、实施方案、经费来源及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四章 勘察、设计与报批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内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批准的校园规划实施,按照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的选择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应依法进行招标。学校一般应当将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由总务处提出,经学校审批后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明确,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另行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编写工作由总务处负责,在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时,总务处应当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进一步征求使用部门关于项目的使用意见。设计招标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总务处负责组织使用部门和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设计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项目所在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复,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总务处根据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开展地质勘探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地质勘察单位需经招标确定,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总务处应再次征求各使用部门意见,使用部门负责人要对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学校水、电、暖、信息化、通讯、安防消防等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诉求或设计任务书,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总务处,由总务处通知设计单位开始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资料和设计规范,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提供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务处必须按照建设部及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按学校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基建工程合同由总务处负责办理,按学校经济合同审批程序办理盖章手续。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总务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六章 工程项目监理

第二十二条 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基建和维修工程,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实行监理;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的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可以从年度基建项目监理服务入库供应商中选取监理单位;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维修工程,依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等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须经学校认可,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监理工作规范》实施监理工作,对学校负责。

第七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开工前,总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总务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现场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熟悉其管辖工程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认真组织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

第二十七条 基建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的工作开展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

第二十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第八章 工程变更和签证》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均须进行招标。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

第三十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按学校验收程序执行),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一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对大型基建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八章 工程变更和签证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是对施工图纸内容的调整、补充及完善。施工管理中必须加强设计委托内容的论证,坚持和强化开工前的图纸审核、图纸交底工作,充分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消防等部门的要求,从源头上杜绝或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

累计工程变更项目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累计工程量变更价款在合同价10%以上的,需按照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程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坚持审批严格、程序规范的原则,必须有利于优化工程项目功能、提高工程项目质量、节约工程项目投资。

第三十七条 因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结构要求、规范要求等必需进行的工程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建设单位(或委托相关单位)据此计算造价,形成完整变更资料,报主管校长进行审批后,总务处进行实施。

第三十八条 对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须首先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监理工程师报总务处,总务处审核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主管校长审批,然后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找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和签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项变更或签证,估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应由经总务处研究并形成文字材料报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后予以实施。

(二)单项变更或签证,估价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由规划建设科、总务处负责人审签,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请校长审批,根据审批情况实施。

(三)单项变更或签证,估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由规划建设科、总务处负责人审签,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同意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根据审定情况实施。

(四)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工程单项变更或签证估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履行适当论证程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校党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四十条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或签证而引起的造价调整,总务处应及时予以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与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十一条 经过批准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单和工程签证等,应作为工程结算和审计依据。工程变更新增减部分应以工程设计变更和相关资料作为结算依据。设计单位提交的变更资料由总务处按设计文件发放程序编号及归档。

第四十二条 依照工程变更批准文件,总务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下发变更通知单的形式通知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通知中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内容、时间、范围等。

第四十三条 总务处应会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对现场进度进行盘点,需要办理签证的,按工程签证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总务处负责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落实,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工程签证内容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标识清楚的工程量和尺寸,做到签证工程量准确、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第四十六条 工程签证内容在施工合同已确定单价,仅需要现场核实计量时,施工单位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报送签证资料,由监理单位和总务处现场审核;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施工单位应提前报送签证资料,由总务处组织相关部门与施工单位商议形成书面材料,明确签证内容及预算,与现在签证单一并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为了保证现场安全而必须紧急处理情况下发生的签证事项,由现场管理人员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根据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意见对发生实际工程量可先予以认定,计价可在随后一个月内经协商或调研后补办签证手续。

第四十八条 总务处和现场监理必须对现场的实际情况做认真、详实的记录,并与施工方共同对相关工作量予以实测实量。

第四十九条 工程签证须在工程现场进行,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及跟踪审计各方签名,没有安排跟踪审计单位的工程必要时邀请学校审计处审计人员参与。

第五十条 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总务处要在3日内将签证单原件一式三份分发相关单位。

第九章 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一条 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作内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总务处审批。总务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承包人根据初验意见进行整改。正式办理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基本建设或维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监理和承包人等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五十二条 总务处应会同监理单位协助承包人及时做好消防、建筑节能、防雷检测、环境检测、工程质检、档案等各项专业验收工作。

第五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校内竣工验收,由总务处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保卫处、使用部门、审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参验单位和工作人员对土建、装修、水电、弱电、消防、设施设备等内容进行实地查看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形成整改意见,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整改后,要将整个项目资料整理立卷,并尽快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 维修项目由总务处牵头,组织学校的资产管理、财务、使用部门、审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五条 城建档案备案手续学校可委托承包人办理,校方积极配合。承包人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有关规定备案存档。

第十章 建设项目的移交

第五十六条 总务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室移交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档案。

第五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对已办理校内竣工验收手续但还没有办理政府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学校又急需使用的建设项目,资产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明确使用部门相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记录表经总务处、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等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料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参建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设备清单等。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的保修

第五十九条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项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在保修期内,总务处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总务处将责成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如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总务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承包人接替维修,维修费用依照合同在原承包人的保修款中支付。

第六十一条 人为损坏、低值易耗品不属于保修范围。

第十二章 抢修工程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对于突发的抢修工程项目,要首先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请示,获批准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总务处的指导安排下组织抢修,以确保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如抢修工程项目需要审批,项目实施中应同步进行申报手续。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基本建设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自律意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建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豫医专〔2014〕73)同时废止。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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