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校传染病防控机制,预防、控制和消除各种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学校范围内可能对师生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工作。校内师生、培训学员、外来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疾控、医疗等机构对有关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调查、检验及其他防控措施。
第三条 指导思想:充分认识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群防群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第四条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配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总务、党办(宣传部)、校办、学生、人事、教务、财务、保卫、资产管理、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部主任、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组成。
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内传染病防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实施各项防控措施,紧急调配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专业队伍培训和疫情应急处置演练;对疫情的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信息联络与宣传工作组、学生工作组、教学教务工作组、后勤保障工作组共4个工作组。
(一)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务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兼任。
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防控工作任务;制定、编修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方案;负责信息汇总和报告、总结;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校内发生的疫情处置情况。
(二)信息联络与宣传工作组
组长由宣传部部长担任。校办、党办、宣传部、团委为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广泛收集校内外、国内外有关信息,针对有预警性的信息及时整理报领导小组,供领导小组决策参考;负责敏感时期媒体报道的监控工作;负责与校外媒体联系,统一对外媒体接待及宣传口径;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或请求援助;利用广播、宣传橱窗等平台或途径积极开展正面宣传活动。
(三)学生工作组
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学生处、团委、各系部为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督导、汇总各系晨检、因病缺课(勤)登记等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召开主题班会,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疫情发生时,及时有效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四)教学教务工作组
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教务处、人事处、各系部为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负责教务教学方面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督导。组织所属人员学习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并在正常的教学工作中结合实际及传染病防控的需要,适时调整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与实习基地协同落实教育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做好实习生管理和有关传染病防控措施。
(五)后勤保障工作组
组长由总务处处长担任。总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为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传染病防控所需的物资储备和人员保障;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检查督导;做好校园公共区域及周边环境卫生清洁及消杀工作;加强校园秩序和门禁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控制外来人员、车辆随意进出校园;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处校内发生的案件,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
第六条 成立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我校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对传染病防控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传染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要设置一名疫情报告员,各系学工办负责人为本系疫情报告员,辅导员要在每班设置一名同学为卫生员,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第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人口密集的特点,对教学、办公、生活环境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较易发生的常见传染病,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宣传展板、黑板报,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师生广泛宣传常见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师生对传染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引导师生主动维护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并消除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
第九条 总务处按照有关文件组织入学新生和教职工健康体检。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有关部门要及时督促患者到疾控机构或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第十条 有关部门要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强化传染病法律法规和防控知识的技术培训,特别是加强一线工作人员及学生卫生员队伍的培训,切实提高防控能力。
第十一条 一线工作人员要正确认识常见传染病,在加强防控意识、注意自我防护的同时,做好因病缺课(勤)登记及病因追踪随访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做好值班工作,疫情报告员要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
第十三条 与疫情相关的信息发布,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其他部门及个人无权向社会或学校发布疫情信息。
宣传部门要及时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保障传染病疫情控制期间校园网络畅通;严密监控互联网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筛查制造恐慌的不实信息,维持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加大校园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清洁、消杀和通风换气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来从业人员的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定期体检,掌握持证上岗及流动情况,无健康证或患病者不得上岗,确保安全生产及饮食卫生安全。
后勤保障有关部门要做好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定期组织力量消灭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及其他传染病的危害。对从事传染病防控、科研、教学、现场处置人员及直接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采取有效的医疗防护、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被各种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食物、污物、粪便等,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在疾控机构的指导监督下按要求进行严密消杀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积极配合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按传染病防控工作要求开展疫点和病人隔离控制、限制或暂停人群聚集性活动、实施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等工作。
第十八条 经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确诊为传染病人后,其隔离期限应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学生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办理休复学手续。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疾控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确诊病例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或痊愈,学校有关部门依据疾控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按流程规范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教职员工传染病患者的休、复工管理,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结合实际情况,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对传染病人居住、学习地点及物品进行必要的消杀处理,及时切断传播途径。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疫苗应急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监测预警
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因病缺课(勤)登记、病因追查工作,及时了解因病缺课(勤)人员的患病情况。如疑为传染病,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总务处预防保健科和有关单位共同追踪疑似病例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第二十一条 疫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标准,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见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依据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第二十二条 疫情信息报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报告传染病疫情及其隐患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二)总务处预防保健科为学校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部门;执行职务的预防保健科科长为学校责任报告人。
(三)各部门疫情报告员、各系学工负责人、各班卫生员为本单位的责任报告人。
(四)最先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部门或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以口头、书面、电话等方式向本部门责任报告人报告。
部门责任报告人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报告。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进一步核实情况,以电话、传真等方式按以下要求向领导小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病人和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时,于2小时内报告;
2.在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于6小时内报告;
3.在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于24小时内报告。
(六)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涉及人员、已经采取的措施、分析和结果等信息。
(七)报告的信息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误报、漏报、瞒报、缓报;疫情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第二十三条 响应与处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并核实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按领导小组指示开展处置工作,同时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对重大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按领导小组指示,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预案、条例的要求,在落实常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积极配合疾控、医疗机构做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疫情(Ⅰ级、Ⅱ级)时,领导小组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协助疾控、医疗机构落实防控措施。
应急响应:1.实行封闭式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校园;2.全面控制人员流动,对缺勤者要逐一登记并查明原因。外出人员返校后必须进行医学观察,发现异常要及时就医;3.暂停集体活动,避免人群聚集;4.公共场所每日消毒;5.每日汇总和公布疫情信息。
(二)发生较大疫情(Ⅲ级)时,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将处置情况及时上报,协助疾控、医疗机构落实防控措施。
应急响应:1.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师生自我防护能力;2.对全体师生每日定时测量体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3.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医学观察工作;4.加强校园出入管理;5.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及时通报疫情防控信息。
(三)发生一般疫情(Ⅳ级)时,部门防控工作联系人应第一时间报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随时掌握情况,根据需要为各工作组提供支持,协助解决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应急响应:1.各部门进入应急状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2.启动零报告、日报告和24小时值班制度;3.加强对发热病人的追踪管理,公共场所要加强通风换气,采取必要的消毒、消杀措施;4.严格执行出入校门管理制度。
(四)散发病例。散发病例是指在校内发现传染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保持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秩序。应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适时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出现传染病的种类和病人的活动范围,适当调整教学方式。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要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
2.积极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有关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状况。筛查范围由疾控机构根据有关要求认定。出现疑似病例,要及时督促其到疾控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配合领导小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调查与处理。
3.主动、及时、准确地公布疫情防治信息。正确引导教职工和学生,消除不必要的恐惧心理和紧张情绪,维护校园稳定。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疫情解除
在疫情基本控制,各项防控措施均己落实,最后一例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时,由领导小组做出决定,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宣布解除疫情,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五条 奖励
对在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传染病防控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误报、漏报、瞒报、缓报,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追责意见,影响重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定管理及重点监测传染病,均按本预案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3.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与处置流程
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因病缺课(勤)登记表
5.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部门疫情报告员(班级卫生
员)统计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2种)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11种)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附件3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传染病疫情
报告与处置流程
附件4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因病缺课(勤)登记表
部门/班级: 登记人:
日期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主要症状 |
是否就诊 |
就诊医院(日期) |
治疗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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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部门疫情报告员(班级卫生员)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