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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基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5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管理,是指基本建设工程土建、装饰、设备安装、道路、管线敷设、场区平整等所有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建筑法、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五条 学校总务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总务处对建设项目实施项目负责制,并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并及时掌握现场施工情况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驻项目经理及项目部主要工程技术人员,施工过程中不经学校允许不得更换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建立各种规章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驻总监、总监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并按照工程监理准则和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所承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学校审批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其组织施工,如需修改,须经监理、学校批准。

第十条 学校总务处要定期组织学校主管领导及相关成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综合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责令施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向项目部所在施工单位寄送情况通报和进行相应的违约金等经济处罚。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按照现行施工和验收有关规范中关于加强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力度,使各分部及分项检验批的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同时要求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要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的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总务处派驻的现场代表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监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一)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按检验批进行现场报验;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照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所有验收项目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现场代表检查认可;

(二)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先经过施工单位“三检”,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现场代表检查认可;

(三)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不经监理工程师、现场代表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 为使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得以彻底落实,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跟踪检查,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第四章 进度管理

第十四条 为加强施工全过程的进度控制,各施工单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工期目标实现的各种制度、措施。

第十五条 各施工单位要在开工之前按照施工合同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目标编制切实可行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监理单位总监、学校现场代表审批。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经批准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编排月施工进度计划,并于每月25日将下月进度计划上报监理、学校现场代表审批。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将批准过的月进度计划分解到每周,编排周进度计划并详细到“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注明劳动力投入情况及作业时间,并于每周监理例会时上报监理、学校现场代表。

第十八条 凡遇到不可抗力或由于学校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工期索赔的有关程序书面报监理、学校办理,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不予顺延工期。

第十九条 监理、学校将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并经过监理及学校审批的进度计划对施工进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检查、控制。

第五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砖瓦砂石、钢筋、水泥、模板等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等要堆放合理,方便装卸,便于运输,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危及基坑安全等;材料堆场要求硬化,钢筋、水泥堆场要求底部架空防潮、防污染,上部要搭棚防雨雪,砂石料场要求彩条布覆盖,防雨雪及污染。

第二十二条 建筑周围的材料使用后应及时回收、修整,堆放整齐,钢模板要涂油,木模板要除钉。

第二十三条 现场混凝土搅拌站附近要保持清洁,散落的材料要及时清理。运送混凝土及砂浆过程中要做到不洒不漏,施工中要及时清理洒落在楼板、楼梯上的混凝土或砂浆,防止凝固。严禁在室内楼地面上或室外道路上搅拌、堆放混凝土或砂浆。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消灭“四底”“四头”,实现“五净”。

(一)“四底”:消灭砖垛底、砂堆底、石子底、水泥白灰底;

(二)“四头”:现场无碎砖头、钢材头、木材头、沥青头;

(三)“五净”:工程竣工时四周要扫净、地面楼梯要冲净、门窗玻璃要擦净、垃圾筒内要清净、卫生设施要干净。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单位现场代表等内容。现场所有办公室要求挂牌。施工单位负责标牌的制作安装和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责任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带胸卡,以表明身份。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严禁任意接线接电。

第二十八条 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向监理履行报验程序,经验证合格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要经常检修、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导流良好,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生活区干净卫生。

(一)保持场区道路畅通,排水顺利,环境干净卫生;

(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要分类堆放并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清理时要运到指定地点并分类堆放。

(三)生活污水、废水要集中,有组织排放到固定的污水池内。污水池要求底面及四壁作好防渗处理,顶面要架设盖板,污水池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清理。

(四)施工单位职工生活区要作好防鼠、防蝇、防食物中毒、防流行病工作,要保持生活区干净卫生,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场地设置封闭遮挡,临教学及生活区的脚手架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临近教学楼、办公楼以及学生宿舍楼的应采取减小噪音措施。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内非施工区域。如确有必要,进入时要持有证明身份的证件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

第六章 安全施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交底,作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防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坚决不允许学生无组织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条例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十六条 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其资质应向学校和监理报审,对于不合格、不称职人员,学校、监理有权将其清退出场。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警示牌,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杜绝违章作业。

第三十八条 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一)立杆地面要夯实,并要放置底座或垫木;

(二)脚手架要按规定与建筑物拉接牢固,并设防护栏杆和挂安全网;

(三)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均要有安全措施,并报监理审核;脚手架搭设完毕后要向监理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做好“三安”“四口”的防护工作。

(一)“三安”:安全帽——进入工地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网——脚手架、电梯井等部位按规范要求挂设安全网,并在四周挑挂平网;安全带——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二)“四口”:楼梯口要设防护栏杆;预留洞口要设防护盖板;通道口要设防护棚;阳台、楼板、屋面、基坑等要设临边防护。

第四十条 施工用电要求。

(一)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规范规定;

(二)临时线路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力求简捷;

(三)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并要求刀闸器件完备无缺损;

(四)总配电箱位置要适当,分配电箱的位置宜靠近用电机器及设施,配电箱要有防雨措施,并设开关箱,由专人负责;

(五)不准私接乱拉线路,更不准使用电炉等违反规定的电器。

第四十一条 塔吊、提升电梯司机必须持证操作,要有责任感,杜绝超载运行,楼层卸料平台应设防护栏杆;提升电梯坚决禁止载人;电梯上下应有明确的信号指示。

第四十二条 塔吊、提升电梯进场前要经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并向监理报验。安装完毕,经安全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三条 施工机具的安全操作必须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专人持证上岗操作,并悬挂操作规程牌,电动机械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电锯、钢筋机械应有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施工中使用电弧焊、气焊、气割时应制定防火等安全措施,经项目部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报监理、学校,并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查出事故责任人不放过;不使有关人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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