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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9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食品原料采购控制

第一条 餐厅所需原材料,如米、面、油等,由总务处伙食管理科负责进行集中采购事宜,并向供货商索要三证,不得采购假冒、伪劣、变质、过期的食品。

第二条 保质期短的原料要勤采少购,蔬菜应到批发市场采购,原则上做到当天采购,当天使用。

第三条 原材料验收后,要做好台档管理,做到主、副食品分开存放,注意仓库的正常通风,以免造成原材料的变质。

第四条 原材料应按照用多少、领取多少的原则,由领取人和仓库保管员在出库单上签字,原则上先使用采购批次在前的原料。

第二章 原材料采购及索证管理

第五条 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校餐厅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任何食品添加剂。食品成品、半成品中如含有非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需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七条 学校餐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非国家禁止的食品添加剂(含相关食品)的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登记。

第八条 采购原材料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向供货方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同时注意检查核对。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合格证中记载的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等必须与产品相符。

第九条 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第十条 总务处伙食科统一采购的大宗原材料,由总务处伙食科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餐厅仓库保管员统一查验,各餐厅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 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等质量不合格的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其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原材料。

第十二条 采购肉制品、水产制品亦应严格索证索票;采购肉制品、水产品、生肉、禽类另应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食品加工卫生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上岗期间必须穿戴整洁的白色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染指甲,不涂口红,不戴戒指等饰物,不得对着食品说话、咳嗽、打喷嚏。

第十五条 蔬菜类食品:应按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即应先经挑拣,去掉泥沙、杂草等不可食部分,然后在蔬菜清洗池内清洗,再切,并注意使用量,防止一次清洗过多用不完,造成营养流失或腐烂变质。

第十六条 生肉类食品:无论鲜肉或冻肉,加工前后均不准着地存放。清洗前应先经修割,去掉肉品上的毛、血污,割除残留在肉上的腺体、淋巴结。清洗时将水池冲刷干净,肉与内脏分开清洗、存放。

第十七条 水产品:应刮掉鳞,除去内脏及鳃,流水冲净放于清洁容器内,快速送入烹调间加工,用不完应及时放入冷库(或冰柜)储存。

第十八条 蛋类:必须经灯光照验,去除变质蛋。使用前应先将蛋壳清洗干净,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清洗、消毒数量根据用量而定。

第十九条 进行粗加工时,应立即将废弃物袋装后放入带盖垃圾容器内,加工完毕后清运出间,彻底清理加工间卫生,保持加工间卫生整洁。

第二十条 食品储存应遵循生与熟、植物性与动物性、冷藏与冷冻(冷藏温度应在0—10℃之间,冷冻温度应在-20—-1℃之间)分离存放。

第二十一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第二十二条 加工用具、洗菜池等用后要洗刷干净,定期消毒,定位存放,达到刀无锈、墩无毒,饮食机械无污物、无异味,菜池无泥垢、无残渣。

第二十三条 禁止加工制作凉菜及含奶油、色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及时开启机械通风设施,保持室内卫生良好。

第二十五条 加工结束后,做好室内环境及工具容器卫生的清理工作。

第四章 食品留样

第二十六条 认真学习和领会有关食品留样知识及其重要性,熟练掌握食品留样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 应保证食品留样柜的正常使用,使柜内温度保持在0—5℃。

第二十八条 食品应在出售前留样。

第二十九条 每餐出售的食品都必须留样,每种食品应取样不少于100克并密封存放于留样柜中48小时,以上留样盒上应有显著标示,以备查验。

第三十条 留样柜和留样食品应专人负责管理,并做好留样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盛留样食品的器皿经刷洗消毒干净后方可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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