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一、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校园发生与流行,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二、在校师生员工应当接受卫生防疫、疾病控制中心等机构有关传染病专家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检举权。
疾病预防
三、学校医疗、预防机构安排医务人员及设立隔离室,协助上级疾病控制中心承担本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四、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未排除传染病疑似前,不得在校内学习、从事管理和教学工作。
五、被各种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食物、污物、粪便,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在预防保健科的指导监督下按卫生要求进行严密消毒处理。
六、根据季节变化,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全年不少于六次。指导消杀人员消灭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以及其他传播疾病的危害。
七、对从事传染病预防、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直接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疫情报告
八、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预防保健科报告。
九、主管从事传染病疾病预防、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院内控制
十、学校预防保健、医疗卫生防疫科室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凡遇到甲类传染病或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病,非典型肺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要及时开展流行性调查,控制传染源。出现暴发流行的,应及时进行隔离观察与治疗。
十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校长、主管校长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预防控制,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限制或者停止在校内开会、大型娱乐活动等;
(二)停课;
(三)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场所。
十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学校根据情况抽调教职员工配合预防保健科、医务室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时启动《学校传染病防控预案》〔2005〕34号文件。监 督
十三、预防保健科由主管校长负责,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卫生行政、卫生防疫、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传染病监督管理任务。
十四、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承担。
十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以法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