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群防群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师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确保学校稳定。
二、组织结构
(一)成立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孙 韬
副组长:吴平才 周斌 王黎
成 员:翟景峰 牛建立 陈德炤 张 波 霍振昂
杨玉华 李建丰 刘 俊 樊红亮 许文生
王银燕 杨桂云 杨 莉 张亚光 李敏霞
杨宁辉 石翠花 刘 霞 王 伟 杨红梅
王倩嵘 刘 伟
其职责是:负责组织、协调校内结核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调配技术力量和物资,组织实施各项防控措施;组织专业队伍培训和疫情应急处置演练;对疫情的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如下:
主 任:周 斌
成 员:翟景峰 牛建立 窦 宁 杨卫杰 张丽媛
其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信息汇总、报告和总结;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校内发生的疫情及处理情况。
(三)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单位、本部门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认真抓好本单位、部门的防控工作。
三、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一)健康体检。
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大学入学新生采用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胸部X光片检查,教职员工健康体检包括胸部X光片检查),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学校师生健康体检,并将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档案。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病例,有关部门要及时告知学生(或家长)、教职员工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并跟踪了解诊断结果。
(二)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宣传展板,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
(1)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2)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3)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4)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5)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6)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7)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8)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三)创建良好的学校卫生环境。
做好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清洁卫生,各班级要指定专人负责教室、宿舍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四)监测与报告。
1.落实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查和追踪制度。辅导员应当及时了解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及时报告学校预防保健科或领导小组,并由学校预防保健科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
2.病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学校预防保健科报告结核病疫情及其隐患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按照有关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领导小组、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病例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但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当在强化各项常规预防控制措施的同时,采取以病例管理为主的防控措施,严防结核病在校园内传播蔓延。
(一)做好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的管理工作。
1.加强因病缺勤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学校应立即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协助确诊医疗机构完善有关信息,按要求将患者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学校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密切接触者筛查无异常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可正常学习、工作。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有关教职员工的健康状况,宣传并要求其自我观察,一旦出现咳嗽、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3.学校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疑似病例确诊后,由疑似病例所在单位或部门及时登记,报告预防保健科,并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安排好其在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辅导员和预防保健科人员协助医疗卫生机构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
4.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辅导员和预防保健科人员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随访复查。
(二)休复学管理。
1.休学管理。符合下述病情条件之一的学生病例,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结核病的学生采取休学管理。休学学生可住院或居家隔离治疗,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菌阳肺结核患者(包括涂片阳性/或培养阳性患者);
(2)胸部X光片显示肺部病灶范围广泛/或伴有空洞的菌阴肺结核患者;
(3)具有明显的肺结核症状;
(4)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议休学的其他情况。
2.复学管理。患者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根据下列条件,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议复学。学校有关部门凭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后续治疗管理措施。
(1)菌阳肺结核患者以及重症菌阴肺结核患者(包括有空洞/大片干酪状坏死病灶/粟粒性肺结核等)经过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初治、复治、耐多药患者分别达到其治愈或治疗成功的标准。
(2)菌阴肺结核患者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
3.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工管理,参照学生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五、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学校是否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确定事件级别。构成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学校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积极配合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以及确诊病例的治疗管理等工作。
2.加强学校每日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
3.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4.持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加强公共场所通风,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5.根据疫情和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教学安排及其他相关工作作出及时调整。
6.落实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
六、责任和纪律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配合协调,统筹做好防控工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和产生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